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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林涛与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涛,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涛,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林涛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林涛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12月11日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被上诉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此借款行为的主体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而黄晓武只是此次借款行为的经办人,原审法院认定此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2月6日上诉人林涛按照被上诉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风控部负责人黄晓武的指定,将借款120万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到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纳卢俊账上并加盖被上诉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黄晓武作为经办人、被上诉人卢俊作为收款人分别签名,向上诉人林涛出具借条1份。本案中,被上诉人四川诚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风控部负责人黄晓武作为涉案借款的经办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黄晓武作为涉案借款的经办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审理过程中,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林涛的起诉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林涛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薛久强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