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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澳林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澳林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1189号之二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188号钢材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张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胜利,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宇峰,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澳林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549号5幢3层。法定代表人:侯丕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璠,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澳林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澳林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13元,减半收取计337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太原市都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杨爱珍人民陪审员  王江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