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敏、宋庆伟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宋庆伟,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张敏,住所地临泉县宋集镇宋集行政村税务街**号。申请执行人宋庆伟,住所地临泉县宋集镇宋集行政村税务街**号。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西侧与临鮦路交叉口。申请执行人张敏、宋庆伟与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敏、宋庆伟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泉县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敏、宋庆伟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