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昌海与陈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海,陈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568号原告:王昌海,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新区。被告:陈俊英,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海诉被告陈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送达方式,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梦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