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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5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昌海与陈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海,陈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568号原告:王昌海,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新区。被告:陈俊英,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海诉被告陈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送达方式,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惠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梦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