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792号原告:李某1,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李某2,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乔某,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李某1诉被告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的委托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800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7月29日,被告乔某从我处借款5800元,并为我出具欠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乔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2005年7月29日,被告乔某出具5800元欠据一枚,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800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05年7月29日,被告乔某从原告处借款58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中未注明利息及还款时间。本院认为,被告乔某从原告处借款5800元属实,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某1款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亚辉审 判 员 纪东辉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