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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4刑初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张某通过QQ群以2000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支气枪组件,组装好后以3200元价格卖给曲阳县下河乡上河村的冯某,后冯某又以3500元价格将该气枪卖给曲阳县灵山镇东燕川村的张某。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通过QQ群网上信息从一男子(身份不详)手中以5000元价格购买了手枪一把、子弹25发。后被告人张某多次在QQ群中发布出售手枪的信息,直至2016年10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查获,缴获手枪一把、子弹19发。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疑似子弹能够被正常击发。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某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通过QQ群网上信息从一男子(身份不详)手中以5000元价格购买了手枪一把、子弹25发。后被告人张某多次在QQ群中发布出售手枪的信息,直至2016年10月11日被曲阳县公安局查获,缴获手枪一把、子弹19发。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疑似子弹能够被正常击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张某、史某等人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保定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笔录、辨认笔录,曲阳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情况说明,曲阳县公安局恒州派出所证明,中国共产党曲阳县小南关村支部委员会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非法购买出售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郑秀明人民陪审员  刘晓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怡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