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30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伟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