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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执12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丽丽与彭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丽丽,彭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12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丽丽,女,生于1975年5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彭啁,男,生于1989年8月28日,汉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9944号钟丽丽与彭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彭啁未履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7960元及公告费600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320000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请求终结(2015)青羊民初字第9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