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力平诉被告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力平,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立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739号原告:田力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春梅,女,同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权、和解权。被告: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鹤岗市。法定代表人:苏德坤,男,汉族。被告:陈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力平诉被告鹤岗市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立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启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平书 记 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