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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宜衔与肖环青、周振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衔,肖环青,周振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309号申请人:王宜衔。被执行人:肖环青。被执行人:周振选。王宜衔与肖环青、周振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环青、周振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宜衔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肖环青、周振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宜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肖环青、周振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王宜衔发现被执行人肖环青、周振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宜衔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