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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巩冬伟与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冬伟,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1830号原告:巩冬伟,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过辉,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巩冬伟与被告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过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过辉于2016年2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2月8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催要无果后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过辉未应诉、亦未举证。经庭审举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所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过辉于2016年2月8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7年2月8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催要无果后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过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巩冬伟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巩冬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