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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7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罗卫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罗卫兵,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7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6号香溢大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胡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卫兵,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2-8号2-5-1法定代表人:雷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雷文,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卫兵、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雷文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卫兵、武汉腾逸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雷文的银行存款40500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