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恒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恒如,广西星火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祝春三,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恒如,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执行人广西星火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林恒如,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容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恒如、广西星火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恒如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94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7400元,被执行人广西星火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