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永华、刘二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华,刘二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华,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新,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二松,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赢,北京东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永华因与被上诉人刘二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2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华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李永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汝端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盟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