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千金、刑满朝与被执行人张百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满朝,张千金,张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邢满朝,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张千金,女,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百荣,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邢满朝、张千金与张百荣赡养费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