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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千金、刑满朝与被执行人张百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满朝,张千金,张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邢满朝,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张千金,女,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百荣,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邢满朝、张千金与张百荣赡养费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