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琦、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琦,潘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江琦,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潘晓丽,女,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江琦与被执行人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琦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4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晓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晓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潘晓丽一次性归还申请人江琦欠款89000元,即确认履行完毕(2015)武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晓丽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