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小溧与海阳市清阳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溧,海阳市清阳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溧被执行人:海阳市清阳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7)鲁0687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阳市清阳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海阳市辛安镇工业园区的土地证号为(2014)15**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