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志杰与袁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志杰,袁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秦志杰,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袁红莲,女,1968年6月3日,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秦志杰申请执行袁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袁红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志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红莲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