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行明与英域成语言训(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行明,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77号原告:李行明,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293558G。代表人:李玮栋。原告李行明与被告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行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行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李行明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