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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建周与陈小旗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周,男,1960年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被执行人:陈小旗,男,1969年生,汉族,住伊川县江左镇。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即张小娟申请执行陈小旗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