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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谢天越与雷刚、内蒙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雷某,内蒙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民初1430号原告:谢某,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民身份号×××,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雷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民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内蒙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南西南环小区1号楼3号厅。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负责人:刘桂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雷某、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谢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纪怀桔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唐洪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