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夏登国与赵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登国,赵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20号原告:夏登国,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义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夏登国与被告赵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洁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由于工作变动原因,审判人员变更为审判员姚虎仕进行审理,之后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0800元。现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姚虎仕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