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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车北京南口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车北京南口机械有限公司,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609号原告中车北京南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南口镇西区584号585号。法定代表人孙凯,董事长。被告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四段77号。法定代表人吕本红,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车北京南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车北京南口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车北京南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