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李某某6、李某某7,李某某8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李某某6,李某某7,李某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195号原告:刘某某,女,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属,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娥,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1(被继承人之子),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钻探运输gps导航监控中心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某某2(被继承人之女),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钻井二公司买断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某某3(被继承人之子),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钻机一公司工具分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被告:李某某4(被继承人之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钻井二公司钻井二项目部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被告:李某某5(被继承人之子),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西青分公司保安,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某某6(被继承人之女),女,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系井田实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某某7(被继承人之女),女,汉族,1966年5月31日出生,系井田实业公司退休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某某8(被继承人之女),女,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系钻井二公司生活创业城项目部保洁一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李某某6、李某某7,李某某8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