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峰与周燕、胡正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周燕,胡正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30号原告:李峰,男,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燕,女,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胡正江,男,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轩,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周燕、胡正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正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撤回对被告胡正江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对被告胡正江的起诉。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