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玲玲与被告柳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玲,柳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424号原告孙玲玲,女,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柳慧,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玲与被告柳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玲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玲玲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玲玲承担。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