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8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赵浩与蒋治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浩,蒋治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8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浩,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蒋治南,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申请执行人赵浩与被执行人蒋治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