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少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770号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占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男。被告:张少满,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少满偿还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2579.06元;2、要求张少满承担借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要求担保人李某某、纪某某履行担保连带经济责任;4、要求张少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张少满向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70000.00元,利率8.16‰,到期日为2017年1月15日,截至2017年3月14日利息合计2579.06元。贷款到期后,经索要,张少满未还款。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张少满的地址,不能向张少满送达法��文书,且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不同意缴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