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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与张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张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负责人沈加勇,该行行长。被告张志军,男,1978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与被告张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