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243号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乌漏沟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34747C。法定代表人:施能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喆,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公司”)与被告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浔兴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浔兴公司以与王喆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速 录 员  陈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