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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金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0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平山区永丰步行街苏宁易购楼上平台处将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金某某。2、2016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金某某收取了吸毒人员杨某飞用于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的700元钱后,在本溪市平山区永丰步行街苏宁易购楼上平台处向被告人杨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4克,被告人金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飞、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扣押清单,被告人杨某某指认其贩卖的毒品、贩卖毒品收到的现金及贩卖毒品地点的照片,金某某指认其贩卖毒品给杨某飞的现场照片,本溪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石桥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本溪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本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监外执行罪犯报到告知书,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6】毒检字第2554号、3040号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亚玲人民陪审员  朱贵民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