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奎、秦齐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奎,秦齐平,秦一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奎,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齐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8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一然,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邻水县。再审申请人杜奎因与被申请人秦齐平、秦一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奎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认定事实错误。2.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作出判决错误。杜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杜奎酒后故意损毁被申请人秦齐平车辆并逃跑,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被申请人秦齐平、秦一然发现后进行追赶并控制杜奎,双方发生肢体接触,但没有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二被申请人造成了杜奎的伤害后果,生效判决据此驳回杜奎的诉讼请求正确。杜奎关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杜奎提出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而作出判决错误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因杜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受伤害系二被申请人故意伤害行为所致,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正确。杜奎的该项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杜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文 霁审判员 谢 可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蜀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