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瀍执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盖霞与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霞,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335-1号申请执行人盖霞,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法定代表人:杨俊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盖霞与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以(2015)瀍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旋窑两台(详见附表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洛阳市龙佳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的旋窑两台(详见附表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