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汪卫东与被告李世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卫东,李世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911号原告:汪卫东,男。被告:李世林,男。原告汪卫东与被告李世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汪卫东承担。审 判 长 刘 坤人民陪审员 雷焕忠人民陪审员 汤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