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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228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德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宝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