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40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军与马海军、马艳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马海军,马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财保19号申请人:王军,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该市。被申请人:马海军,男,1982年3月15日生,回族,第四师六十六团个体工商户,住。被申请人:马艳艳,女,1989年2月28日生,回族,第四师六十六团个体工商户,住。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马海军、马艳艳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海军、马艳艳所有的位于第四师六十六团天山路七号商业用房及位于第四师六十六团天山路以南海尔家电旁商业用房的房产手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马海军、马艳艳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现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海军、马艳艳所有的位于第四师六十六团天山路七号商业用房及位于第四师六十六团天山路以南海尔家电旁商业用房的房产手续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海军、马艳艳所有的位于第四师六十六团天山路七号商业用房的房产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马海军、马艳艳所有的位于第四师六十六团天山路以南海尔家电旁商业用房的房产手续;三、案件受理费2620元暂由申请人王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继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