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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琪与许立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李琪,男,汉族,2000年4月29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法定代理人李映红,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岳麓区。公司负责人陈皓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琪与被执行人许立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应执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琪赔偿款28825元、被执行人许立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655元、执行费320元。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双方均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3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春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