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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736号原告:郑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王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孔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