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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承担,申请人李某某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不再追偿,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