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马山华丰电脑有限公司与广西夏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华丰电脑有限公司,广西夏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57号原告:马山华丰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磨小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夏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山华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夏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山华丰电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5元,减半收取1232.50元,由原告马山华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厚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