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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X,王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42465号原告:康X,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X,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原告康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X(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2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日,被告因工地工人无法正常开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原告之妻张某1从银行取款10万元和家中现金2万元交给被告,给钱时有张某在场,被告立下借条为证,双方约定在2015年2月20日还清借款。到借款期满,被告以工程未结为由,故意不还。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今王X借到康X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定于2015年2月20日归还。借到此钱王X用于工地工人发工资,如到期未还王X愿意接受一切法律判决,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注:又借贰万元整(20000-)共计:拾贰万元整(120000-)”。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结婚证、短信微信截屏等证据。原告还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康X借款十二万元;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康X以十二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被告王X实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于年利率6%的,以6%计)计算的逾期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X负担(原告康X已预交,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康X)。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佳人民陪审员  卢维东人民陪审员  杜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逢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