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魏建国与张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张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5号原告:魏建国,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泉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原告魏建国与被告张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泉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泉华未作答辩。原告魏建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向被告转款1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因被告张泉华未到庭,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向被告转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1日,被告张泉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安北路营业所向被告汇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而成诉。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泉华应向原告魏建国偿还借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魏建国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孙小波人民陪审员 周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