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与冉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冉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2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11632549F。负责人:周朝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南,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惊涛,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冉云,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与被告冉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透支款本金9908.33元,以及截止2017年4月1日的利息、滞纳金1815.33元,合计11723.66元;2、判决被告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起至结清债务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11日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被告使用后,截止2017年4月1日尚欠本金9908.33元,利息、滞纳金1815.3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还。被告冉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冉云于2015年10月11日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后,应当信守承诺,在使用原告提供的货币后按时归还,并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费用,因被告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下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08.33元,利息、滞纳金1815.33元,合计11723.66元(计算至2017年4月1日);并从2017年4月2日起以原告系统生成数据为基数,继续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冉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