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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淳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淳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1575号原告: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尹纪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淳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法定代表人:谭永元。原告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淳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