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付华,安福县怡兴环保精选有限责任公司,罗玉冰,赵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7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代表人熊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安福县怡兴环保精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玉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雪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华,安福县怡兴环保精选有限责任公司,罗玉冰,赵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付华,安福县怡兴环保精选有限责任公司,罗玉冰,赵雪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华,安福县怡兴环保精选有限责任公司,罗玉冰,赵雪萍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华,安福县怡兴环保精选有限责任公司,罗玉冰,赵雪萍至今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安福县怡兴环保精选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二、冻结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