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珠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安市珠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朱峰,肖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特24号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主要负责人:张晓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景华,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安市珠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工贸区。法定代表人:朱峰。被申请人:朱峰,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申请人:肖晶晶,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安市珠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朱峰、肖晶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