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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和源、厦门市集美区昕禾缘模型设计室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和源,厦门市集美区昕禾缘模型设计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陈和源,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昕禾缘模型设计室,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西里**号。经营者:官尾财。申请执行人陈和源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昕禾缘模型设计室劳动争议一案,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海劳仲案(2017)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和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昕禾缘模型设计室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昕禾缘模型设计室(官尾财)27305元(包括本金27000元,执行费30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