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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荣平与郑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平,郑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705号原告:黄荣平,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平和县。被告:郑明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黄荣平与被告郑明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黄荣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明文的父亲郑双团已替代郑明文归还黄荣平7000元,尚欠3000元郑双团表示继续归还黄荣平,黄荣平表示同意。黄荣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荣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黄荣平负担。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丽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