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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万波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万波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5号罪犯李万波,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万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5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9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3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万波前一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及退赔金人民币1784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万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万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万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万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