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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婷婷与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婷,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民初1835号原告:刘婷婷,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刘婷婷之夫),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谈拥政。原告刘婷婷与被告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甲投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婷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坤甲投资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502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5月至2016年10月在被告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公司累计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5028元(有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职工薪酬欠薪情况表为凭)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坤甲投资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婷婷原系被告坤甲投资公司职工。截止2016年2月29日,被告坤甲投资公司尚欠原告刘婷婷工资35028元至今未支付。2017年3月15日,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原告刘婷婷仲裁申请书后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3月17日,原告刘婷婷起诉来院,主张前述请求。上述事实,有《职工薪酬欠薪情况表》、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双方就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支付的事实无异议,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的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婷婷工资350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